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邮箱地址:yojanelawyer@sina.com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8-9层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定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办发〔1995〕020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定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16日 粤地税办发〔1995〕020号
关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原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关于核定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复函
1995年4月18日 粤办函〔1995〕169号
粤地税发〔1994〕031号、粤地税发〔1995〕007号请示收悉。关于石棉等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省人民政府同意按你局核定的标准(见附表)计征。由于我省矿产企业普遍亏损,在1995年度内,对《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附表一、二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原矿,以及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石棉等矿产品,可按此标准给予下浮20%计征(具体见附表)。对受灾的矿产企业,可视情况给予减免税照顾,具体另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额核定表
税目 标准税额 1995年度执行的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
一、非金属矿原矿
(一)石棉
(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
二、黑色金属矿原矿
(一)铁矿石
1.露天矿 2.地下矿
(二)锰矿石
(三)铬矿石
三、有色金属矿原矿
(一)铜矿石
(二)铅锌矿石
(三)铝土矿
(四)钨矿石
(五)锡矿石
(六)锑矿石
(七)钼矿石
(八)镍矿石
(九)黄金矿
1.岩金矿 2.砂金矿
(十)稀土矿
(十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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