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邮箱地址:yojanelawyer@sina.com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8-9层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102号
省地税局:
粤地税发[1995]061号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以及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我省各地情况差别较大,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上述审定权下放到地级市人民政府,但不宜下放到县。各市在审定时,应从本地的实际出发,由地方税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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