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邮箱地址:yojanelawyer@sina.com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8-9层
最近,某地税务机关对一家汽车运输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各类客、货车承包到人,实行了产权转移。公司所属的内部油库、仓库、修理车间有偿向承包司机供应油料、配件,提供修理业务。但公司对销售的油料、配件修理仍按老规定作为内部供应,没有申报纳税。按照规定,该公司除补缴税款外,另被处一倍的罚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由此可见,只要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属销售行为,都应缴纳增值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