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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拥军律师 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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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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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政策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35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年五月三日国税函发[1990]428号《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称:“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a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省局明确: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省局(89)粤税三字第006号转发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7号文规定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现改为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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