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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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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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90号
失效原因: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的规定,(89)粤税三字第090号第二条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89)国税地字第123号文《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省局补充意见:
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现行规定权限报批,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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