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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拥军律师 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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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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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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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政策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粤财法〔1997〕5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7〕102号)转发给你们。为支持我省电力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  财税字〔199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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