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吴拥军律师 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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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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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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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政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流函〔1995〕006号


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罗地税发〔1995〕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的分类,生产水泥、红砖用泥土属于其他粘土,建筑用河砂、山砂、海砂属于天然石英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的资源税税目,其他粘土、天然石英砂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范围。因此,对生产水泥、红砖用泥土和建筑用河砂、山砂、海砂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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