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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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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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09号
近有不少地方要求对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点划分,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有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单位三种类型。因此,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仅包括商业企业,也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单位。具体来说,凡购买(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论将购买的未税矿产品自用、加工,还是对外销售,均属《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指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同样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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