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吴拥军律师 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邮箱地址:yojanelawyer@sina.com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8-9层

地方税收政策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7〕455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做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推进工作,并按要求在2017年11月5日前,以便函形式将《广东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统计表》(见附件),以及本市无纸化试点的已推行情况、推行计划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广东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外贸稳增长,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创建优质便捷的退税服务体系,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主要内容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二、试点企业的范围

各省国税局应按照“严控风险、企业自愿”的原则,选取有代表性的地区、税法遵从度好的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

试点企业的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在提供退(免)税申报资料时,存在无法生成电子数据情形的,不影响该企业申请成为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该项视同出口业务仍可按现行规定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办理退(免)税。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尚未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省(区、市),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确定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已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省(区、市),要继续做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无纸化退库等业务的试点工作,并根据本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二)各省国税局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统计表》(见附件),以及本省无纸化试点的已推行情况、推行计划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送路径:总局FTP\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情况)

(三)其他有关工作要求,请按照税总函〔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3日

附件: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统计表.xls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统计表.xls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股权法税律师网
Copyright © 2017 www.chntax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8-9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