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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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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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询问,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型保险,保险费支出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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