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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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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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25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87〕粤税三字第092号转发)规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近年来,这部分住房普遍调整提高了租金,已经达到了征税条件,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特案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请依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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