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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拥军律师 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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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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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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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政策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粤银发〔1998〕3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各二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有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

二、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所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不属税务机关冻结、扣划的范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附件: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8〕3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证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有权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但查核纳税人的储蓄存款时,必须经有关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所属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二、关于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实施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纳税人的开户金融机构送达“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其开户金融机构送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撤销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关于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问题

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以同时支付税款和金融机构贷款,应先扣缴税款,后扣收贷款。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并附送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扣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在“扣缴税款通知书”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度执行措施。

四、关于各单位协调与配合问题

两家以上的执法机关对同一存款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金融机构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在协助执行时,如因协助执行通知同时到达或其他情况导致有关执法机关对金融机构应协助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产生争议,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程序和手续不合法的,有关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协助执行。出现争议应当由双方上级单位协商解决。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无故拒绝协助税务机关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或者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帐户,以及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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