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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拥军律师 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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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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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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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政策

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国发〔1994〕7号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二)《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三)《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

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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