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吴拥军律师 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邮箱地址:yojanelawyer@sina.com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8-9层

地方税收政策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66号


失效原因:1.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的规定,(89)粤税三字第066号第一、二、三、四条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经在汕头市召开的地方税会议讨论的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工矿区的采矿场、矿井、荒山、公园、公共绿化带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企业的采矿场、矿井、未利用的荒山、安全防护区用地、铁路专用线以及专门用于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的场地(如蓝球场、足球场、游泳场、文化室、图书馆等);工矿区的公共绿化带、公共道路(不包括企业范围内建筑物之间的便道)、向社会开放的公园、集贸市场用地,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城市、县城偏远郊区的行政村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关于城市、县城偏远郊区的行政村内的村办企业、供销社和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个体工商业户等所占用的土地,目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行政村为单位,报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缓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私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居民居住,其房屋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私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居民居住,其租金不超过房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其房屋用地是否缓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由各市税务局研究确定。

四、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是否包括房屋的院落用地问题

个人自有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包括房屋院落用地,给予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食品公司等单位的鱼塘、临时饲养场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食品公司,外贸企业等单位的鱼塘、饲养场,专门用于储备饲养鱼、三鸟、牲畜等商品,以备销售,对这类鱼塘、饲养场用地,不能视作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税务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股权法税律师网
Copyright © 2017 www.chntax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8-9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