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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拥军律师 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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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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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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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法律关联法条引用统计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法律关联法条

第三条 【房产原值】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引用统计

第四条 【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免纳房产税的范围】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定期减征或免征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征收管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征收机关】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条例解释】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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