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吴拥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硕士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在公司法和税法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吴拥军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国内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 详细>>
律师姓名:吴拥军律师
邮箱地址:yojanelawyer@sina.com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8-9层
一、纳税人面临的困境
1、支离破碎的税收法律体系 宪政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之上,而我国的税收法律中既没有宪法中确立纳税人和政府之间基本的法律理念,也没有税收基本法来确立税收的征收及缴纳的基本框架,现有的由人大立法的税收法律只有《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而征管法是一部程序法,只为税务机关执法程序提供了依据。在宪法中,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没有权利保护条款与之对应。纳税人/公民能够找到纳税的依据,而当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却没有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只能任人宰割。 现有几部成文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是法治社会的“符号”,没有现实指导意义。既不能指导税务干部依法征税,更指导不了纳税人保护自身权益。而在现实中,税务局遵循的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文件,这些文件都是短期的、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不能为社会提供长远打算和稳定性。执法文件之间没有关联性,各个税种之间条块分割,同税种的文件前后重叠在一起,很多税务干部都无法选择。而“金税工程”,希望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人是被管住了,但事没人管了。基层税务机关只能被动地执行上级的命令,同样是上级命令的受害者。 2、僵硬迟钝的税务执法机关。 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任务是完成上级机关的命令,而不是执行法律。在实践层面,税总贯彻自己意志的手法不是通过修改法律,也不是直接对纳税人发号施令,而是通过调整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而影响纳税人的权利。《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中关于发票限额的权力分配完全由总局掌控,在总局眼里,这些并不影响纳税人的权益,所以不用和纳税人商量。不执行法律没有人去追究责任,而不执行行政命令却有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二、企业面对现实的无奈选择
没有人能在“乱麻”一样的文件堆中找到法律总则中的公平与正义,谁也无法说清税收政策的变化过程和政府领导的真实意图,例如“根据规定依法纳税”这样的一句话,没有任何指导意义,这只是一句口号。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应该有能力去明确一些东西,否则法律没有法律的意义,它不应给人民带来不确定性,更不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将权力授予政府部门。毕竟所有的后果全由纳税人承担,立法机关不必承担责任和不利后果。当与税务机关存在争议时,纳税人发现手中没有任何可以借助的法律武器,而且很多人在张口辩解之前已经被扣上了“违法者”的帽子,法律规定要先缴纳税款才能开启行政复议程序。很多人无奈中会选择接受或行贿,所以很多执法过程,失去基本的理念时,它竟与敲诈勒索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在利用人的短暂的恐惧而接受不公平的后果。
三、税务律师
1、税务律师的意义何在? 当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时,就需要有一个客观的第三方提供的专业意见,税务局打来的电话都是有所求的,而且打着法律的旗号。纳税人的个人经验和税务专管员的口头要求都不足以做出正确的决定。这个专业意见应该有长远的考虑,而落实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法律和专管员,纳税人应该对税务局的要求有一个判断,是不是该做?应该做到什么程度。不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应该如何应对潜在的危机。这些都需要税务律师去做,税务律师必须有能力推翻税务局的工作结论,包括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这些决定里面包含了程序法、实体法的所有内容,如果不推翻这些证据、法律依据无法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纳税人和税务律师必须密切配合,什么时候、什么事由税务律师出面去做,什么事应该从纳税人的角度去谈,这些都是税务律师的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 2、税务律师与注册税务师有何区别? 税务律师应该将纳税人的处境画出一个法律框架,指出法律的界限在哪,最坏的结果会是什么样?经济责任、刑事责任的上限及下限?然后指出成本最小化的解决方案,在这个方案中解决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哪些事绝对不能做,哪些手段可以使用,然后在手段上进行选择、指导直到亲自参与其中。 注册税务师的工作内容是为税务律师的工作填充内容和数据支持,使税务律师的工作方案更完善、缜密、在数据的运用和计算上更扎实。税务律师的工作更长久,更需要战略上的思考,而且应该与税务局对抗的层面上去思考纳税人的问题。而工作中,注册税务师是不会选择与税务局对抗,他们更是从如何遵从税法,尽量达到税务局的要求方面更专业,而税务律师思考的如何推翻税务局的决定。税务律师在工作中提交的证据,要经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审查过程,旷日持久的对抗过程在等着税务律师去面对,如何组织证据、面对不同的审查人员解释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常常反映律师的工作水准。
四、如何结束税务稽查程序
一旦进入纳税稽查程序,必须要考虑到最终的法律结果,既稽查程序何时结束,以什么样的结果结束,以这个结果做为现实决策的依据。三个月之后的结果取决于日常的决策。所以应对税务稽查的问题应该认真对待,税务稽查往往是发现漏洞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源头是证据。一份证据的形成,会从立案的开始走到法院判决的程序,会从税务稽查人员的手中,转到公安经侦大队侦察人员的手里,然后转到检察官的手中,最后就由法官判断其真伪和其作用。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一份定案证据形成之后,其过程是不可逆转的,并且很多事情变成无法逆转。所以应对税务稽查的策略应该越早越好,有充足的时间去准备和改变结果。
五、得不偿失的行贿
最近开庭审理的黄光裕的案件逐渐浮出水面,人们会惊奇地发现,与其同案的竟都是重量级的人物,其中竟然也有了税务总局高级官员的身影,还有公安部经侦领导积极参与。媒体介绍,“黄光裕通过别人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三处处长孙海渟行贿100万元,向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梁丛林及其同事凌伟各行贿50万元。要求上述人员在国美等公司涉税案件调查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但帮助的细节不得而知,换来的结果是,“2006年8、9月间,孙海亭约谈黄光裕。黄提出此案不要曝光,获得孙默许。此后一年间,国美集团连罚款共补交增值税等各类税款8000多万元。其中包括黄自己补交的个人所得税800多万元。为答谢孙海渟,黄光裕再次奉上巨资。”很显然,出现在这个行贿名单的人均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税务人员如何提供帮助的细节不得而知,但他们的行为肯定与定案的证据有关,很有可能他们的帮助内容是隐瞒了某些用于定案的证据,根据黄光裕行贿的额度来看,其隐瞒的数字不会是个1000万的问题。 这种用亡羊补牢的行贿手段改变稽查结果是可行的,但风险是巨大的,既然公安部、税务总局的领导干部都不能保证绝对安全,何况普通人呢?随着监管手段的严厉化,愿意采取这种解决问题方法的人会越来越少,纳税人需要的是安全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六、税务律师应该做什么?
经验告诉我们,在面对税务争议时,纳税人需要的是应对方案,这个方案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才具有可行性和安全性。当纳税人接到税务局的电话时您就要准备稽查应对方案了,当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时,您就要启动这个方案,当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您就要为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做准备了,当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您就要为应对公安经侦、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做准备。而所有这些工作的核心是证据,如何认定证据、如何看待证据,这些证据如何定性,这些证据给纳税人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纳税人在各个阶段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应该如何向税务局、司法机关解释这些证据,这就是税务律师要做的工作。2013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实施,在涉税犯罪案件过程中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税务律师的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的天平在向纳税人一边倾斜,更有利于纳税人摆脱政府不法的侵害。(包向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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